摘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同时,对于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刑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安全,刑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立法、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在现实条件下,刑法价值只能相对地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讼”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生长。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11-16,共6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