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然而,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上,我国对外缔结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存在着“放权过快,弃权过多”的现象,从而使得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鉴此,我国应就最惠国待遇增设争端解决程序例外,或考虑采用此类条款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41-50,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04-0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