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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群体性事件主体的构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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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群体性事件”的称谓不一,如2000年4月5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2004年11月8日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称为“群体性事件”,因此,现多以“群体性事件”称谓,笔者亦同意此说法。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各种观点定义内容不一,但所指概念的本质基本相同,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即:群体性事件是指为满足某种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导致事态加剧、扩大,扰乱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作者 李春华
出处 《公安教育》 2007年第3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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