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对于防洪工程的修筑质量和防守责任要求较为严格,形成了制度化的修防责任追究制。这种制度对事故责任的承担人、防洪工程的保固期限、防洪工程被冲毁的经济追赔办法、追赔款上缴的期限及其他形式的处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有免于处罚的情况,但基本上得到了认真执行。清代防洪工作修防责任追究制体现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各种处罚手段综合运用等特点,它是清代防洪立法和司法的核心内容,第一次尝试了经济赔偿的办法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在中国水利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02-105,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