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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安全顶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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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大客车上乘坐的人员多,一旦发生碰撞、侧翻及落水等交通事故及失火时,众多乘客应在最短时间并以最便捷的方法和途径逃出客车,这是防止事故(或二次事故)造成再次伤亡的重要要求之一。 现在,我国生产的大客车安全性能差,在车身结构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安全上的需要,缺乏必要的配套设施,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内乘客缺少方便快捷撤离客车的途径,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 近年来,对大客车结构安全性能的要求,已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1995年,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客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报批)。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强制性国标是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36号法规的修改版,它对客车结构安全作出了必要的强制规定。发布实施后,要求客车新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在2000年后生产的各型客车均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中有一项过去没有的重要规定:在车长为6m以上的客车所具有安全出口的最少数量的规定中,安全出口包含安全门、安全侧窗、安全后窗及安全顶窗4种结构。把安全顶窗规定为必备的安全出口之一,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规定,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在车身长度为7m以上的公路客车及旅游客车上。
作者 明文
出处 《客车技术与研究》 1996年第4期238-239,共2页 Bus & Coach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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