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济南的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妻子张某于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我和张某有一个10岁的儿子刘佳,离婚后由张某抚养,我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240元。2006年11月,我在外地出差时,接到前妻张某的电话,说刘佳在放学途中和同学玩时发生争吵,刘佳将同学推倒在地上,造成该同学的胳膊发生骨折,该同学家长要求我前妻赔偿相应的损失3万余元。前妻张某说自己经济已很困难,要求我共同承担该损失。请问:我与前妻张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为张某,在张某抚养孩子期间,孩子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我是否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刘佳的同学家长索要3万余元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出处
《社区》
2007年第03X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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