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从股份制改造到募集资金上市的过程是:国家(或法人)投资兴建的企业经资产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在符合上市条件后向社会公众溢价发行,企业股票上市后则分为可流通部分(即公众股)和不可流通部分(国家股或法人股),同股不同权。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不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2007年第3期38-38,共1页
Modern Auditing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