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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中的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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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法中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的区分体系是因瑕疵担保法中不存在单纯的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即其更多地是由体系决定的。在实行替代性和并行性损害赔偿的区分体系中,瑕疵损害和瑕疵结果损害已经丧失了原本的区分功能,其存在仅能够模糊区分,延滞认识,而不再能够满足体系的功能性条件,故应当予以摒弃。在对我国合同法的体系认识上,应当采取替代性和并行性的损害赔偿区分体系。
作者 卢谌 杜景林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38-143,共6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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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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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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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77条第1款
  • 8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195条
  • 9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633条第1款
  • 10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6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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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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