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10月,WTO正式成立专家组,审理欧美等诉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本案中核心且争议较大的问题是中国有关措施是否违反GATT第2条关税约束和TRIMs协定。中国可主张全散件与整车构成“相同产品”从而不违反关税约束;论证中国有关措施系防止规避关税的管理措施而非TRIMs协定意义上的“投资措施”,从而避开陷入TRIMs协定的不利处境。对相关措施中其他有争议部分,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予以澄清;对于有关措施中明显不利部分,可利用DSB的“既往不咎、展望未来”的特点,待DSB裁决执行期届满时再采取修改措施。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44-149,共6页
Law Science
基金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的资助项目之一
项目号06GBF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