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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征收法定性看“机场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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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征收的依据、征收的对象、征收的目和征费的用途等方面看,向乘客征收机场建设费都不符合行政征收法定性原则。通过政府命令或行政法规形式收取机场建设费,属于行政垄断下的垄断性企业行为。建议加强行政征收权力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征收权力的性质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行政征收权力的适用领域和范围。
作者 王佩云
机构地区 广东商学院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22-23,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45,87.
  • 2民航总局解释机场建设费为何继续征收[N],东方早报,2006-11-06.
  • 3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
  • 4证券之星网.《“机建费”实属“恶性乱收费”》,2006—12—05.
  • 5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
  • 6国办发[1995]57号文的附件即《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
  • 7《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05号)

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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