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是产权的一种,只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才能够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然而,任何交易都有成本。著作权交易也不例外。而且,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交易,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基于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性,如果没有特定的权利实现形式,它的交易成本将会比有形财产更高。于是,主要用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功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因应而生。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3期16-20,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重大第16号招标课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子课题"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资助
项目总负责人吴汉东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