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商标反淡化理论起源于欧洲,欧盟(欧共体)在统一和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时,继受了该理论。《欧共体商标条例》第9条规定:“1.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以下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贸易过程中:……(C)将任何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享有声誉.且该标志的使用将无正当理由地利用或损害该共同体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通过欧洲法院和欧共体商标审查机关数十年的摸索,逐步明确了商标反淡化条款的适用规则。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3期24-28,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度校级青年科研项目(批准号:06XZ-QN-02)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