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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看中国董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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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秘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作公司秘书,英国自1985年公司法和1989年公司法开始,对董秘的任职资格、职权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特殊属性的赋予标志着董秘开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成为关键因素。2002年,英国取消了立法中对私人公司董秘的强制性规定。香港的公司秘书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英国的制度,不同的是目前香港仍然保留对公司设立公司秘书的强制性规定。
出处 《新财富》 2007年第4期80-81,共2页 New Fort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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