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弱势群体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处于“矛盾的凸显期”的一个重要表征,它凸显了一类矛盾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内在要求解决这一矛盾,保护弱势群体,这样才能实现“各得其所”的要求,促进社会稳定有序,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建设和谐社会为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宏观理念,即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存。它包括四点:思想上的和谐整合、利益上的和谐整合、制度上的和谐整合与生存上的和谐整合。在实践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实质公平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持续保护原则。实施弱势群体保护首先要发挥政府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完善就业和再就业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提高其生活水平。其次要实现社会救助的重要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再次要鼓励弱势群体的自力救济,促进弱势群体实现根本性的转化。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25-12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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