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标的和标的物在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中大量被使用,但使用得比较混乱。通过清理,本文认为“标的物”是“标的”的一种形态,而“标的”又仅是“客体”的一个局部。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有“标的”,即使有“标的”也不一定有“标的物”。法律关系客体和标的的具体表现是多样的、发展的,没有必要固守已有的类型,物、行为和精神成果是其典型形态,但并不排除人之身体,人之姓名、肖像,甚至人之某种权利等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标的的可能性。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123-124,共2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