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刑事案件发生的趋势和特点决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复合的主动型侦查手段产生的必然性,社会防卫的要求决定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让其获得有罪判决的功能决定其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控制下交付具有欺骗性、诱导性等特点,如果使用过滥,则容易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冲击社会信用体系,因此应当严格控制。控制下交付状态下犯罪的既遂抑或未遂形态的认定,应根据犯罪是否可能真正完成进行判断;控制下交付状态下前罪与后罪的认定,应考量前后罪名的竞合关系、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等因素。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01-104,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