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由抽象法、道德、伦理三部分组成。抽象法是外在的,具有强制性,需要道德来超越。道德作为主观的、内在的、抽象的善,其片面性和局限性又需要由作为客观的、现实的善的伦理来扬弃和超越。黑格尔对法、道德和伦理所做的这种区分是基于对个体性和普遍性的深刻分析之上,这也有助于更深入地审视教育对个体性的保存和提升的意义,并反思当下的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言之,教育必须具有伦理精神,由此才能应对教育的现代性危机即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
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26-28,51,共4页
Contemporary Education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