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审次数,是指如果允许对一个案件进行再审,那么能够经过几次再审的问题。研究再审程序,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再审程序的效力,而再审程序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如何处理其与原审程序及原审生效裁判的关系,即再审程序能否停止、改变甚至消灭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项。例如再审程序能否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再审程序是否必然改变原生效判决等问题。除了上述体现为与原审程序及原审生效裁判的关系的再审程序的向前的效力外,再审程序还应当有其向后的效力,即经再审重新确定的事项在再审之后的确定效力,也就是能否再再审和再审的次数的问题。事实上,再审的次数对于再审程序的最终效力和整体效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再审程序本身就是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的错误而特设的补救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某一案件的再次审理纠正既有的错误并最终“定纷止争”。因此,再审程序的最终效力应当体现在经过再审程序所作出的生效再审裁判的既判力上,即再审裁判对于争议事项的确定力上.而再审程序的整体效益则应当体现在再审程序的纠错能力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进而维护司法权威的能力上。因此,如果对某一争议事项在经过一次合乎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之后,允许任意无限制地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必将同时损及再审程序的最终效力和整体效益:因为对同一争议事项可以随意再次启动再审程序,证明之前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对争议事项根本毫无确定力;而对再审提出的不受限制的再再审或再再再审不但会不断蚕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进而严重危及司法权威,也不一定有助于提高再审的纠错能力.反而有可能越改越错。所以,设定一个合适的再审次数,对于整个再审程序的完善至关重要。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