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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的裁判合理性——以实现途径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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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着重强调矛盾可以并且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其中.司法是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平台。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司法在宏观上调节社会利益冲突过程中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在微观上以公平的程序和正义的结果来满足个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它不但强调社会的安定性.也同样关注个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并非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社会的安定性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司法而言,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的正义。所谓个案的正义.是指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即符合善良的道德标准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规则。
作者 朱加赛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70-74,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记》,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7页.
  • 2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第13页.
  • 3[德]卡尔·拉伦茨 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2页.

共引文献244

同被引文献93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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