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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回购对伊朗油田进行的勘探和开发

Abdolhossein Shiravi, Seyed Nasrollah Ebrah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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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回购开发油气田在伊朗是一项既定机制。目前的法律授权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利用回购既进行勘探又进行开发。回购法案可定义为风险服务合同,在该合同下,承包人可以分配到一部分开采的油气作为对所提供服务的回报。回购是以规定的工作范围、资本成本最高限额、固定的报酬和规定的成本回收期为基础确立的。当回购既用于勘探又用于开发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知道开发油气田的详细信息,因此,关于工作范围、开发作业期限、资本成本的最高限额、固定报酬金额和成本回收期限的协议需要推迟到发现商业油气田的时候签订。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伊朗油气田开发的回购情况;然后分析该机制的主要特点;第三,探讨回购在勘探和开发中的使用以及相关的挑战;最后,本文回顾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提出的用于应对这些挑战的新的回购模式。
出处 《国外石油动态》 2007年第7期1-12,共12页 Foreign Oil & Ga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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