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工程实践中,业内人士对肢解发包存在不同认识,业主肢解发包现象普遍存在。常见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将一个单项工程中的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数家承包商;另一种是业主与总承包商签约后,在履约过程中将原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内容切割出来,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商。
出处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07年第4期45-45,共1页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