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2年4月,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限定了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次数,从而改变了无限发回重审的不正常现象。但据统计数据显示.近两年来,黑龙江省民商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持续增加,上升幅度明显超过结案。为此,笔者对黑龙江省法院民商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S期33-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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