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研究 被引量:4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的性质、范围等立法上未予明确,对此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在对各国立法例和学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对合同解除应否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协议解除能否再行请求损害赔偿等实务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不同类型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进行梳理。
作者 栗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S期69-73,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6

  • 1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00,14(3):289-310. 被引量:71
  • 2[美]梅利曼.《大陆法系》(中译本),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印行,第33页.
  • 3张广兴,韩世远.《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6条.
  • 5[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页.
  • 6[美]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译本).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33页.

共引文献41

同被引文献28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