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的性质、范围等立法上未予明确,对此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在对各国立法例和学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对合同解除应否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协议解除能否再行请求损害赔偿等实务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不同类型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进行梳理。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S期69-7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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