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类财产的权利形态,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有着明显的差别,从而产生了在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自身特点,即知识产权有着区别于所有权的质的差异性。由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传统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已不能完全适用。与此同时,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给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新的命题,尤其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异的形态,侵权行为方式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权利救济手段和途径。鉴于此,在现代信息社会的语境下,应该重新认识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等基本的法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找到最适合的路径。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S期85-8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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