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1997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某百货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奖优罚劣、视贡献大小作不同处理)、发放范围和对象、计发办法、决策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授权基金管理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从当月起百货公司出资向劳动保险管理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个人并未缴费。为管理好该项基金,百货公司于1998年1月成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理事会,由公司的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并行使管理职责。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2S期101-10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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