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原子法规及其相关的国际建议和超国界准则的法律规定及关系国际组织和委员会以及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1977年所推行的原则(ICRP发行版26)中没有联系法律的特点,尽管如此,自从这些委员会成立(ICRP成立于1928年)以来,这些建议正如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一样,对国家级和地区级的所有规定都具指导意义。例如,关于专业人员接触放射线的剂量界限值的建议,现在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实际有效。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基本标准却相反。这些基本标准以及临床检查治疗中放射防护的准则,并不是针对放射防护的个人,而是作为针对所有成员国的方针。各政府履行这一准则直至1986年1月1日,因为1973年对放射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联邦政府也必须按照条约遵守这一规定并呈交由欧洲共同体颁发的与上述方针相关的规章。
出处
《放射学实践》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173-179,共7页
Radiologic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