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历来争论不断。而实际上,该问题可以区分为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概念逻辑和司法逻辑两个视角。概念逻辑关注合同解除之功能与效力范围是否与违约责任的某些形式相同;司法逻辑关注在一个案件当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能否同时得到主张。通过对现存争议的分析,以及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之价值追求的严格遵循,我们有理由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在合同法律体系当中各自独立,其在概念逻辑上是全异关系,而在司法逻辑上,合同解除与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并存。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14-116,共3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