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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辞职制”是否有必要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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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人大代表进出问题,成为制约代表工作的一道难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后,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皆为五年,《选举法》和《代表法》只是规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提出辞职,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哪些情况下需辞职。而现实中,个别人大代表不作为、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现象的确存在,并引起广大选民不满。如何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形成人大代表能进能出的局面,让代表工作充满活力,广大人大工作者有太多的话要说。
出处 《公民导刊》 2006年第7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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