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阐明有奖销售的含义、分类的基础上,通过论证指出,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应该禁止其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而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其作为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是不应当受到禁止或限制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禁止和限制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做法是十分明智和正确的,以后仍要坚持这一点。此外,本文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二)进行检讨,指出该项关于禁止“质次价高”的有奖销售的规定,并无存在的价值,应该予以删除。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1期35-40,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