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中国“宪法第一案”的讨论集中于宪法司法化而少有注意宪法的私法化问题。宪法第一案中反映出的宪法私法化倾向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而正当化了。实际上,在坚持公法/私法的区分的基础上也可以给宪法第一案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救济。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的公法私法化,宪法第一案所代表的公法私法化背后隐藏着令公私法混淆的危险。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1期67-73,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