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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限制与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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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竞业限制方面缺少对恶意解雇的处罚和限制,使其可以恶意捆绑人才;对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也不区分劳动者有无过错,硬性规定高处罚,无法使竞业限制真正发挥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在劳动者受到显失公平待遇或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务款时,竞业限制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减免竞业限制责任,以贯彻同时履行、对价限制以及比例性原则,从预防违约入手,综合考虑竞业限制与双方过错的平衡。
作者 杨遂全 吕静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1期109-112,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3

  • 1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
  • 3《澳门商法典》,第120条.
  • 4《澳门商法典》,第137条.
  • 5《澳门商法典》665条和第702条.
  • 6陈金泉.《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契约》,见http.//www.kcchen.com.tw.
  • 7欧阳经字.《民法债编各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78年版,第159页.
  • 8《瑞士债务法》,第464条第2款.
  • 9《日本商法典》,第264条和第266条.
  • 10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第3款.

共引文献10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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