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竞业限制方面缺少对恶意解雇的处罚和限制,使其可以恶意捆绑人才;对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也不区分劳动者有无过错,硬性规定高处罚,无法使竞业限制真正发挥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在劳动者受到显失公平待遇或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务款时,竞业限制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减免竞业限制责任,以贯彻同时履行、对价限制以及比例性原则,从预防违约入手,综合考虑竞业限制与双方过错的平衡。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1期109-112,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