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市场主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是两种极易混淆,但实存重大区别的制度;合作制与公司制、合伙制之间有许多相似点,又有本质的区别。本文通过合作制与其他组织制度的比较,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属性。
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85-89,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