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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比较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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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市场主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是两种极易混淆,但实存重大区别的制度;合作制与公司制、合伙制之间有许多相似点,又有本质的区别。本文通过合作制与其他组织制度的比较,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属性。
作者 郦森迪
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85-89,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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