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跟单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贸易双方的风险,因而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只有单证一致才能付款,单证审核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的环节。然而何为单证一致,实务界却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妨碍了信用证业务的有效开展。据统计,在信用证结算中,卖方首次交单因单证不符遭银行退单的比例高达60%以上。在国际商会(ICC)收到的有关信用证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审查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虽然国际商会1993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版物,并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了单证一致的状况。但在审单原则上究竟是采用严格一致还是实质一致原则.仍未取得共识。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规定》),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依据和空间。因为最高法院对审单原则的规定,不仅可以统一全国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认识,也增加了信用证交易的可预见性。使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更有意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1S期37-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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