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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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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威慑,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斗争形式,无论在政治、经济、军事还是科技等领域都存在威慑。有效的威慑,通过心理因素的作用来影响、制约和改变人们的思想、感情与行为,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作用。在司法领域,威慑主要用之于刑法.是传统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著名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巳指出,法律存在之主要目的在于威慑再犯。传统或古典意义下的威慑是完全威慑,在此观念下.刑罚就在于剥夺犯罪人之利得,以达到完全威慑犯罪人再犯之目的。而威慑较现代的意义则是最适威慑(也有人译为最优化威慑),其含义是指,法律制裁的目的非在达到完全威慑.而是在求得威慑的效果维持在对社会之边际利益的贡献.等于其对社会所产生之额外的边际成本。在宪政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威慑虽是刑法的主要功能.但具有威慑效果的并不仅仅限于刑法,
作者 黄年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1S期46-4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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