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私有房屋是指农民个人所拥有的用于生产、生活的自建自住的农舍。这种农舍主要建在宅基地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如继承等。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在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但又基于房价上涨等现实原因。使许多合同当事人在协议签订之后,甚至很长时间后。又以违反法律的规定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那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底能否成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买主?这一问题既关系到财产权的稳定性和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也关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既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还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要直面的问题。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1S期84-8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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