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对胎儿权利如何保护,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侵权损害中的胎儿权利,主要涉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抚养费请求权。而这一争议的源头。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第九条关于“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的“司法信箱”栏目中,有一则《胎儿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的读者提问.涉及的也是胎儿抚养费的请求权如何处理的问题。《人民司法》本刊研究组的解答意见,给了我们许多启发,但仍有讨论的余地。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1S期87-8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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