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死刑和保障人权,“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修改法院组织法,死刑核准权在下放20余年后被重新收旧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写1日起,死刑吴件核准权统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3S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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