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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对开证行恶意拒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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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开证行和申请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出于此种考虑,
机构地区 建行温州市分行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2007年第4期76-77,共2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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