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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物权法的受益者——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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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以97%的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界一学者,这部法律的通过有什么意义? 李冬梅:此次《物权法》的制定与通过不仅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苏轼说过,“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物权法》依据宪法制定,是一部确权法,它明确了物的归属,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作者 魏登峰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2007年第4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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