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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错误之上的困惑——与柏桦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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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应然的价值性追求,然而现实当中人人生而不同,要实现平等的目标,必须通过法律以不平等的手段进行扶弱济贫,一旦法律被施行之后,人人都要遵守,否则,平等仍然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从空间来看,如果把法律作为器物层面的“形”的话,那么,作为“人人平等”的精神就是形而上,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不平等手段”(其价值追求是平等),就是形之中,作为司法原则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形而下。于是,法律上人人平等、法律中人人平等(实际规定的内容并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的意义是明显不同的,其阶位是依次递减的,这三句话中的“上”、“中”、“面前”三个词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对这三句话的正确理解也应当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作者 张庆旭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94-99,共6页 Acade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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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阿部照哉,郭布罗·润麒.“在法律之下的平等”保障的效果[J].环球法律评论,1983,5(2):37-40. 被引量:11
  • 2[法]卢梭(J·J·Rousseu) 著,何兆武.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 3(法)卢梭(J.J.Rousseau)著,李常山.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商务印书馆,1962.

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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