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应然的价值性追求,然而现实当中人人生而不同,要实现平等的目标,必须通过法律以不平等的手段进行扶弱济贫,一旦法律被施行之后,人人都要遵守,否则,平等仍然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从空间来看,如果把法律作为器物层面的“形”的话,那么,作为“人人平等”的精神就是形而上,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不平等手段”(其价值追求是平等),就是形之中,作为司法原则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形而下。于是,法律上人人平等、法律中人人平等(实际规定的内容并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的意义是明显不同的,其阶位是依次递减的,这三句话中的“上”、“中”、“面前”三个词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对这三句话的正确理解也应当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94-99,共6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