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监管法是国家干预金融市场之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在经济法体系内部,根据“二元结构”的划分方法,一方面,依据调整对象,金融监管法属于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法又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另一方面,从金融监管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来看,其又应属于市场规制法下的部门法。两种不同的划分结果导致了金融监管法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层次不同,造成了其地位的二元性。通过进一步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法的其他组成部分间存在较大差异,把金融监管法归入市场规制法的范畴更有利于维护经济法体系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出处
《福建金融》
2007年第3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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