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乡镇政府监督乏力。乡镇机构改革后,部分乡镇经管站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人员相对减少,对村级财务的管理职能有所削弱。村账站审没有落到实处,许多乡镇的经管站根本没有认真审查,在票据上盖上核销章了事。第二,司法机关监督乏力。1997刑法施行后,村干部不再是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主体,检察院不能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又不是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犯罪的主体,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立案侦查;法院又不能以民事案件立案。村级干部的经济问题成为法律空白。第三,群众监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了某些不廉洁的干部可乘之机。第三,内部监督乏力。由于村级财会人员由村级任用,部分财务人员对村干部的经济违纪违法行为不愿监督或放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