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披露侵权是以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为基础,没有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不能认定当然不存在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体现为信息披露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不符合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只有构成侵权才可能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责任。基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并不必然在违法行为人之间产生侵权责任,还须通过考究违法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来确定责任归属。由于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对信息披露所尽义务的不同,决定了不同侵权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出处
《广东法学》
2007年第1期37-41,共5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