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症,它背离了羁押作为诉讼保障措施的主旨,既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严肃性,又影响了正常的罪刑关系和刑罚的矫正功能,并影响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国际形象,妨碍了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立法上的缺失,司法审查的缺乏,救济手段的贫瘠,执法观念的陈旧等诸多因素导致了超期羁押的泛滥。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必须将刑事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严格分开,在羁押期限上贯彻比例性原则,构建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并完善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逐步改革口供规则,改变看守所的归属,强化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等。
出处
《广东法学》
2007年第1期62-68,共7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