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人认为,规划执法部门依《城市规划法》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说应当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即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违法建设案件中,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价值一般较大,因此,也应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基于如下两点理由,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中当事人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并非法定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