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能否收取当事人的暂扣款(押金)的探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一线行政执法实践中,为确保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能够顺利执行,在现场处置时常收取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暂扣款(押金)。这种情况既不同于当场预收罚款,亦不同于先行登记保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鉴于目前一线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暂扣款(押金)的收取比较普遍,现本人就此谈几点看法。
作者 任江
出处 《城建监察》 2007年第2期21-21,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