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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立法思路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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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要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实现义务型立法向权利型立法的转变;就要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在重要位置,实现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的转变;就要把握立法的社会需要,实现重在经济立法向加强经济立法转变同时更加着重社会立法的转变;就要把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关键,实现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并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机构的自身建设。
作者 葛惠龙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07年第1期3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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