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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滞纳金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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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执一词 据《深圳法制报》载,某地一李先生为供电公司以拖欠电费为由对其住宅停止供电并收取电费滞纳金一事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只有一种合同关系,欠费产生应该只是违约金。
作者 王书生
出处 《农电管理》 2007年第2期54-54,共1页 Rural Power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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