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节约作为人类传统的文明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一种伦理、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理念。建立节约型社会需要将节约的理念引入民事法律制度,但是节约作为一种法制与民法传统价值取向产生冲突。为此,我们必须随着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人口与环境等社会因素的变迁,重新考量我们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确立民法在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新价值观念,这对于我们社会和谐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