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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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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而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则不能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内容中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作者 孟庆华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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